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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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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治理这地、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活物,这就预示那时的亚当,坠落前的亚当有着控制这一切的能力智慧,包括使这些听命与自己的能力,即可以与这些有意识上的沟通,或者应该可以听懂这些活物的语言,也能使这些活物听命与自己的能力。许多人希奇《圣经》记载蛇起初可以与人说话,其实这是人当时具有这种能力的证明,否则人怎样可以管理这一切呢?只是因着人的犯罪这一切属灵的能力尽都丧失了。

    因着亚当的悖逆犯罪,完全不一样了。亚当犯罪之后,《圣经》再也没有提让人管理世界。罪使其灵性当即的死亡,造成人性的坠落,神所创造完美人的样式遭到破坏,灵里的死使其灵失去活力、失去与神交通的权力,用句俗语说,“落到了神魂颠倒的景况里。”即是灵里已死,魂里不受灵力约束的自我意志,已经无限膨胀的自我,一个专顾自己的自我,一个不认识神,与神失去交通能力的自我。一个已经落在了神的咒诅里的人。一个在神看是灵里死了的活死人,好像被从枝子上摘下来的果子,不能再得到神完全的供应。

    我们可以看到亚当犯罪之后灵力尽失,属灵的眼睛也瞎了,并且怕见神。与神在灵里隔绝了,与神美好的关系变为敌对。《圣经》记载我们生在亚当里的人,一出生就已经与神隔绝了。“原罪”应该是我们从亚当继承来的这种罪身形状,这种属灵的智慧、能力几乎全部丧失了。

    这种已经坠落、败坏了的人性,这种失去属灵控制的自我意志,完全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性。这样的人一起步就会偏行己路,就会犯罪得罪神。这种状态决定了人会远离神,使人有犯罪的倾向和性情。所以说“原罪”不是产生出来一种犯罪因子遗传给后代,而是灵里已死的,自我意志失控,从完美人的构造上坠落的罪身形状,传承下来了。

    总之,人的“原罪”就是在亚当里传承下来,这种灵里已死的、灵魂体里败坏了的罪身形状,是与神隔绝了的且承受着神的咒诅,是一种坠落后的生命形式,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性,自我意志失控有着犯罪倾向和性情的人性。主耶稣是女人的后裔,他的生命由神而来,他就是神,所以他虽有肉身却不是罪人,也不会犯罪。起初的亚当被造完美之时,可以犯罪也可以不犯罪。末后的亚当——耶稣基督,有着神的生命,有着神的圣洁完全,绝对不会犯罪,根本就没有犯罪的可能,如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胜过神一样。

    另据《创世纪》记载,亚当、夏娃被造后,住在伊甸园中过幸福生活。上帝给他们立了诫命:“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上帝禁止亚当、夏娃吃“禁果”,但隐身于蛇形的魔鬼却引诱他们背叛上帝,劝他们吃“禁果”,并说:“你们不一定死……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恶。”夏娃经不住引诱,吃了“禁果”,又让亚当也吃了一个。他们吃了“禁果”后,果然眼睛就亮了,能分别筹恶,知道羞耻,也就是说开始成为有思维能力的“人”。

    基督教认为,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上帝的意志,是“亏欠了上帝的荣耀”,这罪遗传给后世子孙,成为人类一切罪恶、灾难、痛苦和死亡的根源。人一生下来,在上帝面前就是一个“罪人”。即便是刚出世即死去的婴儿,虽未犯何罪,但因其有与生俱来的原罪,仍是罪人。这“罪”与生俱来,故称为“原罪”。“原罪”是基督教教义、神学的根本,因为有了“原罪”,才需要“救赎”,才需要“救世主”,才产生了基督教。否定了“原罪”,就否定了基督的“救赎”,基督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seven”在宗教上是个神秘的数字,上帝用七天造亚当,取出亚当的第七根肋骨造了夏娃。撒旦的原身是有七个头的火龙,同时共有七名堕落天使被称为撒旦,所以基督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七宗罪,the seven deadlysins):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懒惰(sloth)、贪婪(greed)、贪食(gluttony)、**(lust)

    傲慢之罪为路西华(lucifer),贪欲为玛蒙(mammon),好色为阿斯蒙蒂斯(asmodeus),愤怒为撒旦(satan),暴食为贝鲁赛巴布(beelzebul),懒惰为贝利亚(berial),而利卫旦(leviathan)为嫉妒之罪。(对于七原罪所指的人物说法不一,以上只是其中的一种。)

    原罪一词起源于西方,西方多狩猎畜牧民族,因为需要男性狩猎的缘故,从早期起就是父系社会,在远古时期,人还不明白生孩子是男女交配后的结果,与女子相比,男子自然就有一个缺陷,这个缺陷对人来说,基本上就是致命的缺陷,同时,男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只能采用一些暴力、狡诈抢夺女人,而这种不得不为之的行为,虽有其合理性,但毕竟是一种不光彩的犯罪行为,于是就产生了原罪这一词语。以此打消后天的愧疚心理。

    这种缺乏生育能力的心理引申为采用创造发明机器、理念来弥补、代替生育能力的缺陷,他们可以为了一个并不自然的理念毁灭、屠杀别的民族,觉得是理所当然,因为这样可以导致它具有有如上帝的“生育能力”。但是,从人类的深层心理来说,父权社会,作为一种群体心理的这种原始性,导致了他们富于侵略性,缺乏预见能力,不吃大亏不回头的性格。可以说屠杀印第安人、屠杀犹太人、十字军东征、雅阁宾专政、两次世界大战,伊拉克战争都是这种原罪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父系社会(西方国家)的原罪是缺乏生育能力而可能会运用不恰当的手段来弥补自己的生育能力的话,那么母系社会(如中国)的原罪就是为了保持家庭的安宁,而满足于小国寡民,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极端稳定心理。

    原罪的例证

    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张三待李四很好,张三有个很美貌贤惠的妻子。在交往中李四开始喜欢张三的妻子,张三发觉后开始和李四争嘲对骂,后来又大打出手,张三伤了李四。事情又恶化了,结果张三杀了李四,张三不得不服刑若干年。

    从张三和李四的关系发展中可以看出,张三和李四争嘲对骂时他们开始违背了道德,因为骂人是不道德的。他两开始互打造成民事责任,不得不去派出所解决。进而又杀人,一个死,一个经法院审理被判监禁。

    在这件事可以划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罪阶段,李四开始有了贪心、好色和嫉妒。第二阶段是违背道德、良知和理性阶段,第三阶段是违背民法,第四阶段违背刑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原罪是基础性的罪,是它导致人违背道德、民法和刑法。

    人的一生中都有原罪,而且这种原罪是不断的连续的。人要警醒自己,因为有的原罪会导致违背德法、民法、刑法的罪。

    牧师告诉人神赦免人的罪,这里面的罪侧重的是原罪。

    根据原罪的内涵,我们可以解释牧师为什么可以向死囚犯传福音,因为他们更需要上帝的赦免。上帝也能赦免他们,让他们悔改。他们也会因圣灵的感动而带来心意的改变,完全能够改过自新。但他们不能因此免去依法判决的刑罚。

    惟有相信耶稣原罪才能赦免,除此这外别无他法。在此基础上人才能产生理性、道德、良知,并建立法律秩序。

    奉献社会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项基本规范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的高度凝结与升华,如果说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从基础层面对职业者的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是基于一定道德修养而呈现出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前四项相比较而言,奉献社会就是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体现的是一种人生境界,反映的是一种融于事业中的高尚人格,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高的表现形式与最终的规范作用目标。

    奉献社会的内涵

    奉献一词中的“奉”即“捧”,意思是“给、献给”;“献”,原意为“献祭”,指“把实物或意见等恭敬庄严地送给集体或尊敬的人”。两个字和起来,奉献,就是“恭敬的交付”。[1]这是奉献的初始涵义,而在现代语境,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语境下所谓奉献,通常是指社会主义职业者满怀感情地自觉地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真理与正义的追求与实现做出贡献,且不计回报的进行职业服务,在这里奉献社会不仅是明确的信念,更是崇高的行动表现。具体来讲,奉献社会具有几层内涵。

    1、奉献是一种信念使然。奉献在职业道德规范层面强调的是一种道德崇高的信仰性,是对社会主义价值观与道德观的一种信念,是在职业领域为实现与追求社会主义“真正共同体”这一理想坚定表现,是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这一职业道德核心信念的贯彻与坚持。正是在这种信念的指引下,从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视角出发,基于人民本位的信念,正确地对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定位,通过职业这一社会交往活动途径,将自身的能力与精神不计回报,心甘情愿地贡献给人民群众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因为它不是基于“物的依赖”的而形成的,而是超越其并能引导其向“人的依赖”转变的信念力量,这种力量能使社会主义职业者超越当前的职业阶段与形态,而先进性地从更高层次的职业观念与职业理想来进行职业活动,这就突出地表现为在奉献精神的彰显,职业道德所倡导的奉献精神是**信念在职业道德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

    2、奉献社会具有献身性。正如奉献的原意所蕴含的意蕴,奉献不仅是对于奉献主体对于奉献行为不计较行为的对价性,更强调的是从主观内心出发,时刻地、长期地不计较回报地,甚至在必要时献出自己的生命来促进崇高信念的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中,这种崇高的信念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理想至上。当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与集体利益、人民利益发生冲突与抵触时,或是面对人民群众的迫切与紧急需要,能够在集体主义原则指引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而不计较自身的得失,主动地献身到为人民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洪流中去。在职业领域中,职业者也要根据自身所处的职能岗位,通过在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心一意为社会做贡献,从有利于国家、民族与人民的立场出发,以献身精神开展职业活动,确保与推动职业及其自身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3、奉献社会是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为。奉献社会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以积极的心态与行动社会做贡献。从职业视角来看,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各行各业中的职业人员,不是从狭隘的个人主义出发,不是谋求个人、小群体、小集团的私益性名利,而是从有益于公家、社会、人民的利益与真理正义的维护、实现而开展相应的职业行为。正因这种行为的崇高性与无私性,使得奉献社会成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成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在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最根本的利益;而归宿在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与人民的认可。而奉献社会的信念就是源于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奉献社会的践行无论是否取得显著成果,都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从本质上讲只要全心全意地奉献社会,就达到了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目的,将信念付诸于行为。同时奉献社会也是评价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职业者的职业行为是否积极有益,具有社会价值,据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做出社会贡献,这种社会贡献是否是自觉有意识地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并且这种职业承担行为是非以对价性为前提的,以此来评价判定职业者的行为在职业道德上的价值与道德水准的高低。奉献社会作为职业道德规范,不是口号式的信念表达,而是实践的信念,是建立在一定价值判断基础之上而形成的信念指引下,具体实际的崇高职业道德行为,具有信念与行为的一体性。

    4、奉献社会的意义

    奉献社会在当前作为职业道德的高层次规范要求,不是每一个职业及其职业者都能做到的,是一种高标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但不能因为其高标性就放弃对其的认知、习得、养成与遵守。这是因为奉献社会对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职业及其职业者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克服极端个人利己主义的蔓延,确保职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当前我国职业发展中,受到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影响,社会民众的个体意识开始显现与增强,加之市场经济中利益个体化的物质实践认知基础的存在,与国外资本主义社会的极端个人利己主义思潮的冲击下,在职业活动中极端个人利己主义倾向呈现出蔓延趋势,有的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不讲奉献,只讲索取,不讲正义,只讲利益,对于职业的社会主义功能定位与发展趋势提出了挑战。只有大力倡导与推动职业道德的奉献社会的规范要求,从本质上占领信仰的制高点,通过奉献精神的养成与实践,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抑制极端个人利己主义思潮的蔓延,使得职业者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明确自身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摆脱低俗价值观的困扰,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从而保障职业社会主义性质的发展方向不变色。

    (2)倡导奉献,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职业健康发展。奉献是各行各业及其从业人员立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是社会主义社会对职业在道德层面的发展性要求。从奉献的普遍意义上讲,它意味着职业及其职业者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为实现社会利益而有所牺牲与付出。当前社会是一个高度信誉性的社会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主要通过法律与道德两种规范形式来加以维护,而奉献在这两个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法律是一种底线保障性要求,道德是一种高标激励性规范要求,当职业活动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基本的社会责任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戒,反之当职业及其职业者能够在法律规范基础上,从道德高标层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以奉献社会的精神,主动地服务社会、进行社会公益活动,体现其社会责任的担当性,这种外在责任的显现,蕴含着自身责任的高度自觉性,由此就会得到社会各方的认可,获得良好的道德评价,与职业形象,无形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在这种高水平的职业道德规范与影响下,在其常规化的职业活动中也会主动性地,内化性地注重职业活动内容与形式的正确性与责任性,从而使自身的职业活动处于职业领域的高端水平,获得良好的职业信誉而在社会中得以立足,促进职业及其职业者的发展。如在2010年的西南干旱的抗旱活动中,众多企业慷慨解囊,倾情献力,提供优质价廉的商品与服务,从各个层面支援抗旱,承担民生责任,积极践行奉献社会的精神,形成了良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道德认知,正确设定职业在社会中的定位。

    (3)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风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当职业者能够具有奉献社会的精神与追求,在职业活动中具体践行这种职业道德规范,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与称赞,起到职业道德行为标杆的示范作用,通过身体力行的道德榜样作用,带动职业中其他职业者的道德效仿行为,进而成为本职业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在职业关系中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促进各种职业关系中矛盾与冲突的调节与选择,在职业实践中发挥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使奉献社会成为一种职业风尚。当这种风尚形成就会通过职业活动的连带关系而在社会中推广开来,当人人都能感受到“人人为我之时”,就会激发其“我为人人之情”,促进“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可以说奉献社会是促成职业道德良好风尚形成,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4)奉献社会,实现人生价值。人是作为具有价值性的事物存在的,而人的这种价值性主要表现为人的社会价值性,其实现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职业工作的社会贡献性来得以衡量与体现的。人人都有理想,而理想往往是借助于职业理想的达成而体现与实现的,而职业理想在职业者的主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职业生存层面,是突出职业利益性,通过职业获得良好生存的物质条件,将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第二,职业事业层面,突出的是职业的专才性,通过将自身的专业兴趣、才智能力与职业相结合,在职业中实现专业志向与才智的发挥,将职业作为人生事业来看待,是一种自我价值情感层面的肯定与实现;第三,是在价值特别是突出人的社会价值性,通过职业活动的社会贡献,来获得社会的评判与认可,将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机结合,并从价值的社会高度来实现自身价值,这是突破物质利益局限与主观单一性,实现物质与精神,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自我价值的社会性达成,是人的价值最全面与最崇高的体现。人的职业理想往往具有阶段性与发展需求性,正如马斯洛的层次需求论所显示的,人在获得生理需求满足之上,会寻求情感需求满足,并进一步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以,奉献社会是每个职业者在寻求自我价值实现的必经阶段,只有真正做到奉献社会,自我价值才能最大化的体现,并且给予职业者超出物质满足性的精神愉悦满足性。同时,奉献社会是个体人的本质价值与社会集体价值的结合点与实践点,通过在职业活动中践行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将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相融合,成为为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真正共同体”的实践者与推动者,成为真正的无产阶级先锋者,是人生价值的最高体现,这是何等的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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